| 作者 吴军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这是我们党在新时期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确定了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后的社会发展方向,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建立,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利益呈现多元化的形势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本文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应当包括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结构合理、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不断协调、社会稳定、治安状况良好等方面的内容,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正是通过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来体现社会稳定这一基本内涵,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因素的,因此必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特殊的重要作用。本文拟对构建和谐社会中监狱工作的方向和目标进行思考和探讨。
一、 以和谐的观点审视监狱工作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监狱正确履行职能,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控制作用。监狱将犯罪人从社会中隔离出来并加以控制,使犯罪人失去了再次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和机会,减少了社会中的不安定因素,为社会提供了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同时,社会心理产生了安全效应,民众增强了安全感,人们对于国家权威力量的信念得到了加强,社会发展更加有序。
2、惩罚作用。监狱通过严格的监管措施,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和某些权利,强迫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强制他们从事劳动和接受改造,限制他们与外界的联系沟通,要求他们接受军事化的管理和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生活条件,从而实现了刑罚的惩罚功能,这种惩罚能够让犯罪人在精神和物质上付出一定代价,使他们对法律产生敬畏,使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以体现。
3、改造作用。惩罚是古今中外任何监狱共同具有的职能,但在我国,惩罚不是监狱的唯一职能,监狱还负有更重要的职能,即对罪犯的改造。建国50多年以来,我国监狱把数以千万计的犯罪分子改造成无害于他人、有益于社会的守法公民和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化破坏因素为建设因素,化不和谐因素为和谐因素,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犯罪。
4、儆戒作用。监狱在执行刑罚惩处犯罪分子的同时,也对全社会起到了警示作用。社会上的不法分子会因此受到震慑,产生了巨大的心理压力,重新评估自己的犯罪成本和风险,考虑犯罪行为是否值得实施。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在感受到正如英国法学家边沁所言的“活生生的提醒物”后,必将产生心理畏惧,对自己的主观意识和行为重新进行判断和定位。
5、保护作用。犯罪人受到隔离和控制,社会环境得到了净化,社会利益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了保护。目前,我国在押的各类罪犯人数达到156万人,可以想象,不包括监狱的间接保护作用,仅仅关押这156万名罪犯就能使多少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6、其他作用。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具有服从意识强、政治素质高、工作作风实、组织纪律硬的特点,而且有着警力集中、便于管理的优势,因而在防洪抗灾、应急处突等工作中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2003年抗击非典的特殊战斗里,监狱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实行了全封闭管理,广大监狱警察在封监期间,克服了生活、家庭等方面的诸多困难,严守工作纪律,确保了狱内无疫情。
二、 按和谐的要求定位监狱工作的方向
当前,我国正处在重要的战略发展期,经济发展迅速,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展顺利。但同时,我国也正处在矛盾凸显期,经济社会发展仍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保持经济平稳持续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十分艰巨,这也给监狱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监狱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做出更大的贡献,就必须在发挥原有作用,实现原有职能的基础上,准确定位工作方向,实现监狱工作模式的提升。
1、实现由安全模式向质量模式的提升。质量是一切工作的生命。对于监狱而言,在建设和谐社会中体现出的作用关键在于监狱工作的质量,而衡量监狱工作质量的起码标准就是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强调监狱工作由安全模式向质量模式提升,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这是监狱工作的根本任务所决定的。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是监狱工作的前提任务而不是根本任务,监狱工作的根本任务是改造罪犯。这就决定了监狱必须以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任务。
第二,这是监狱工作的社会价值所决定的。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监狱的社会价值不仅仅体现在监管场所是否安全,更体现在监狱是否能将罪犯转化成为守法公民。监管场所虽然安全,但罪犯没有改造好,出狱后继续危害社会,社会的和谐因素没有增加,监狱工作就失去了意义。
第三,这是监狱工作的发展趋势所决定的。当前,国内监狱学者普遍认为我国监狱工作的心理定位太低,仍停留在“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的层面上。在这种心理定位下,监狱工作难以上升到“改造好”的高度,实现新的突破。许多学者认为:监狱工作的当务之急是在加快监狱布局调整和体制改革的同时,尽快建立国家级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机制,以此引领监狱工作由安全模式向质量模式的提升。
第四,这是监狱工作的现实状况所决定的。在目前监狱工作的具体实践中,确实存在着重安全、轻质量,重管理、轻教育,一手软、一手硬的保守倾向。监狱由于片面强调监管安全与稳定,强调一切为安全让路,甚至不惜以牺牲改造质量为代价。监狱警察或刻意追求对罪犯的人身控制和行为限制,或为了缓和警囚矛盾而弱化对罪犯的管理,甚至采取放任态度,这些现象极不利于改造质量的提高。
2、实现由经验模式向技术模式的提升。监狱是一门复杂的关于人的科学,由于人类所存在的个体的差异、心理的多变、思想的隐蔽等特征,罪犯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其改造的复杂性、反复性、难易性也因人而异。做好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需要监狱和监狱警察有着丰富的经验。但也正是由于监狱工作的复杂性,仅凭经验来指导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显然存在着许多不利。一些学者认为,监狱对罪犯的管理和矫正应当作为技术性问题来思考、处理和解决,监狱工作应当由传统的经验模式向现代的技术模式提升,理由有二:
一是由于经验模式的效率和准确率较低。以排查新入监罪犯中的危险分子为例:新犯入监后,监狱必须迅速作出危险性评估,找出其中的危险分子作为控制和防范的重点。但对罪犯思想状况的了解需要较长时间,仅凭经验进行排查效率必然很低,这无形中加大了监狱的安全负担。于是,一些警察为了提高效率,只依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简历、家庭情况等状况进行简单推测,排查的准确率可想而知。但如果运用技术方法,采取特尔菲测试法等科学方法进行测试,将测试结果作为评估罪犯危险性的重要依据,就会大大提高排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率。
二是由于经验模式的标准不一。不同监狱情况各异,不同警察的认知、经历、思维、观念更是千差万别,这必然导致经验模式的标准不一。有的罪犯在A监狱被认为改造积极,但调至B监狱可能被认定为危顽罪犯,在甲警察看来是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但在乙警察眼里却是隐瞒思想,抗拒改造……标准不统一,让罪犯无所适从,改造积极性必然受到影响。
在推行技术模式的过程中,我们大可放心现代监狱管理和矫正技术的可靠性和可行性,因为一切技术都是由经验积累而来的。我们要做的,是在大胆利用技术手段的同时,进一步积累经验、利用经验。
3、实现由封闭模式向开放模式的提升。现代开放式处遇观念认为:监狱在不影响刑罚执行的前提下,应当减少对罪犯的视觉、听觉等感官限制,减少对罪犯思维的强制性干预,增加对罪犯的信任,让罪犯能以自由意志处理其个人、家庭等社会事务,以尽可能地缩小在押犯与正常社会生活之间的距离。这是因为:
第一,开放模式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罪犯改造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再社会化的过程。所谓再社会化,简单说就是罪犯通过改造,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逐渐符合于社会主流意识的过程。但传统的封闭式行刑模式不能为罪犯的再社会化提供必要的社会环境。再社会化不是仅凭说教就能实现的,而是需要特定的环境,至少是接近于社会正常生活的环境。开放模式的最大作用就是通过减少对罪犯自由活动的限制,扩大罪犯和外界社会的各种联系,缩短罪犯与正常社会生活之间的环境距离和心理距离,避免监禁型人格的形成,从而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进程。
第二,开放模式有利于实现行刑的人道化。行刑的人道化是现代监狱行刑的基本要求。开放模式增加了罪犯的活动自由,增加了罪犯的生活自主性,从而实现了行刑的人道化。行刑的人道化也有利于罪犯的矫正,有学者对此做了详细的分析与论证:人道主义的改造机理就是感化,主要通过罪犯人格中的情感、需要和良心而发生作用、实现其功能。同时,实现行刑的人道化也是和谐社会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无论是从矫正罪犯的目的出发,还是从保障人权的目的出发,实现行刑的人道化都是必需的。
三、 从和谐的高度制定监狱工作的目标
在今后一个时期里,“和谐”将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监狱工作的效能和质量直接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速度和效益,监狱应当从和谐的战略高度制定其工作目标。本文认为,目前监狱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1、深化监狱体制改革。要以罗干同志确定的“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目标,通过改革,逐步解决监狱体制方面存在的“监狱办企业”、“监狱办社会”等现象带来的监狱职能不纯、负担沉重等问题。
关于“全额保障”。监狱经费全额保障到位是体制改革的前提条件,经费保障不到位,“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就无从谈起。事实上,在全国各警种中,监狱警察的经费保障最难落实。尽管近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对监狱工作更加重视,财政部门给予了大力支持,对监狱的资金投入有所增长,但仍不能解决监狱发展中的诸多问题,离全额保障尚有差距。
关于“监企分开”。监狱体制方面存在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中,“监企合一”最为突出。监企不分开,监狱的刑罚执行职能必然被弱化,罪犯的改造质量必然受到影响,腐败问题也难以根绝。在监企分开过程中,监狱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对监狱企业的定位、企业管理人员的选任和监狱工人的安置上。
关于“收支分开”。企业从监狱剥离出去后,监狱的行政性收支与企业的资本运行必然要分开,国外监狱的发展历程也是如此。只有收支分开后,监狱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问题才能等到解决,监狱工作“改造人”的宗旨才能实现。
关于“规范运行”。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在2005年全国监狱局长会议上指出:“规范运行是(监狱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是检验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规范运行的重点,应当是对监狱执法活动的规范。要通过程序性约束对监狱的权力和工作运行情况进行明确限定,以此规范监狱警察的执法行为和罪犯的改造活动,保证监狱工作的有序进行,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2、强化监管安全机制。监管安全虽然不是监狱工作的根本任务,但却是监狱职能得以实现的基础条件。监管安全没有保证,提高改造质量,促进监狱工作的全面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作用都是空话。强化监管安全机制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利用保障监管安全的技术成果。要充分运用国内外取得的科学成果,使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比如用科学方法界定监狱戒备等级、评估罪犯的危险性、合理设计监舍建筑、使用技术设备监控和防范狱内重点部位等,科学保障监管安全。
二是优化保障监管安全的现行制度。要通过优化安全制度,最大效率地使用警力,针对性地进行防控,查找安全隐患,堵塞安全漏洞,充分利用人防力量。
三是加大保障监管安全的资金投入。要增加对技术设备的购置,改进监管设施的安全性能,充分利用物防力量。还要加强对监狱警察实战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3、建立改造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国家级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价体系,是现代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必然要求,是衡量监狱工作质量的首要条件,是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强化监狱职能的有效途径。建立罪犯改造质量评价体系,应从罪犯个体和监狱整体两个层面展开,至少体现出三个特性:
要体现科学性。要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做法,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成果,确保评价的准确和快捷,实现对罪犯改造表现和改造效果的科学判断和认定。
要体现实用性。要便于操作,能够较好地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对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有确实的效果。这就要求对罪犯的改造状态进行细化和量化,在具体评估过程中既要方便认定,又要方便统计。
要体现客观性。要真实客观地反映出罪犯个体和监狱整体的改造质量水平,除对罪犯行为进行测试和评价外,还要对其心理进行测试和评价,使评估结论最大限度地符合罪犯的改造表现和心理转变。
(本文作者系武陵监狱办公室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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